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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会的运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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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期运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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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期运营
区分 会期 集会 备注
定期会议 35天以内 每年7月10日(第1次)
每年12月1日(第2次)
-行政事务监查及前年度结算
-预算案及其它提交讨论案等
临时会议 45天以内 随时集会
自治团体长或1/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
-处理条例案等一般接受案件

定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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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员
议事定员 议决定员
在籍议员1/3以上 出席 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

议案相关事项

  • 议 案 : 具备特别的形式条件,由议员或委员会或地方自治团体长提交。
    1. 以书面提交
    2. 对案件可以修改
    3. 由议员,委员会,地方自治团体长提交
    (并不是所有议案都具备1~3的条件)
  • 案 件 : 在本会议或特别委员会上成为讨论处理对象的所有事件(包括议案,其他事件)
  • 议 题 : 案件记载在议事日程上或在讨论中时
  • 提 议 : 议员提出议案时
  • 提 交 : 地方自治团体长,委员会提出议案时
  • 提 议 : 议长提出案件时
  • 议事定员
    : 1/3以上在籍议员(委员)出席可以开始讨论
  • 议决定员
    : 在籍议员(委员)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(委员)过半数赞成即可议决
    **也有根据个别规定的特别定员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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