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期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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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分 | 会期 | 集会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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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会议 | 35天以内 | 每年7月10日(第1次) 每年12月1日(第2次) |
-行政事务监查及前年度结算 -预算案及其它提交讨论案等 |
临时会议 | 45天以内 | 随时集会 自治团体长或1/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 |
-处理条例案等一般接受案件 |
定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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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事定员 | 议决定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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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籍议员1/3以上 | 出席 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 |
议案相关事项
- 议 案 : 具备特别的形式条件,由议员或委员会或地方自治团体长提交。
1. 以书面提交
2. 对案件可以修改
3. 由议员,委员会,地方自治团体长提交
(并不是所有议案都具备1~3的条件) - 案 件 : 在本会议或特别委员会上成为讨论处理对象的所有事件(包括议案,其他事件)
- 议 题 : 案件记载在议事日程上或在讨论中时
- 提 议 : 议员提出议案时
- 提 交 : 地方自治团体长,委员会提出议案时
- 提 议 : 议长提出案件时
- 议事定员
: 1/3以上在籍议员(委员)出席可以开始讨论 - 议决定员
: 在籍议员(委员)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(委员)过半数赞成即可议决
**也有根据个别规定的特别定员*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