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kip navigation

글로벌 링크

议会作用及功能

홈으로 议会功能 议会作用及功能

议会功能/作用

议会代表居民承认预算案•结算和处理请愿•申诉,在法令范围内制定、改正、废除条例,对执行机关进行行政事务监查及调查、同意、承认、报告和要求相关公务员的出席等起到居民代表功能、自治立法功能、行政监视功能等3种作用。

作为居民代表机关的地位

地方议会由居民选出的居民的政治性代表-地方议员构成,并由他们审议、决定自治团体的意思,是居民的代表机关。 当然,地方自治如果能够达成全体居民在一起审议、决定意思的居民总会是最理想的,但以如今的实情做到这一点是有困难的。 也就是说,如今不仅是中央政府,连地方政府也已经形成了大议民主制度的一般化,在这种制度下,由居民代表构成的大议机关-地方议会起到地方自治的必需机关的作用。

作为议决机关的地位

地方议会是审议、议决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和政策、事业、条例,以及其他地方自治团体的组织和运营相关的各种事项的议决机关。 因地方议会具有确定地方自治团体最终意思的权限,与那些对地方自治团体的重要业务提示单纯意见的咨询机关不同,能起到审议议案并明确议决的作用,但又不能直接执行所决定事项,所以也不同与执行机关。

作为立法机关的地位

地方议会具有制定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法规中最础石条例的权限,具有立法机关的地位。就像中央政府的国会具有法律制定权,总统下达命令一样,地方议会具有条例制定权,地方自治团体长具有规则制定权。 如此看来,地方自治团体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体制下,地方议会具有将行使立法权为其本质业务的立法机关的地位。

作为监视机关的地位

地方议会可以监视、监督、确认执行机关是否诚实执行决定事项或理想的行政业务,对执行机关具有监视机关的地位。 现行地方自治法第36条规定「地方议会可以监查该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,或对该事务中的特定事件进行调查,为了监查或调查,必要时可以要求进行现场确认或提交资料,要求自治团体长或辅助机关出席证言或陈述意见。」,给予地方议会对执行机关的监督、监视等控制权。将地方自治制度的核心看作地方议会的组成,也正是因为地方议会的这种作用。 根据居民的意思,由居民负担实施的地方自治,如果由执行机关的独善其身和独自行动一贯的话,那就丧失了地方自治的存在意义。 所以地方议会作为居民代表机关,肩负着控制这种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。采纳机关分立主义,维持机关之间的牵制和均衡的韩国制度,也正是强调了地方议会的这种作用。

주소 및 연락처, 저작권정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