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例的制定、改正、废除
条例是地方自治团体经过地方议会的议决制定的法律形式,长兴郡条例可谓长兴郡的法律。根据内容,有限制郡民权利或赋予义务的条例,也有提高郡民福利和减轻负担的条例。但,有关郡民的权利限制或义务事项或规定罚则时,应该有法律的委任。地方自治团体可以用条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。
条例的制定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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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议
郡长,在籍议员的1/5以上联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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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决
过半数的在籍议员出席并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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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送
自议决之日起5天内移送给郡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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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
移送之日起20天内公布
※ 自公布之日起20天后发生效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