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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员伦理纲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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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员的义务和职务

地方议员在从事议政活动,执行职务时,有义务以公共利益为先,凭良心诚实履行职务。 公共利益优先的义务,也可以成为对议员正当拘束的限界,所以具有重要意义。

公共利益优先的义务

地方议员有义务清廉,维持议员的品位。 所以地方议员不得接受与职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谢礼、赠送、受贿。这里的品位维持的义务,还包括与职务活动无关的,与私生活相关的品位。违反此义务,在议会内可成为惩戒对象。

清廉及品位维持的义务

地方议会是协议制机关,所以为了开会议决需要一定人数以上的议员参加。议员作为地方议会的组成成员,有义务参加本会议,委员会,小委员会。此外,地方议员也是公务员,应诚实尽力履行其职务。

出席会议及专注职务的义务

地方议员不得滥用职权,根据与自治团体、公共团体或企业的合同或其处分取得财产上的权益或职位,也不得协助他人取得。所以地方议员,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滥用职权委托办事或追求经济利益。

禁止滥用职权的义务

地方议员不得兼做国会议员或其他地方自治团体的议员,公务员法上的公务员, 农、水、畜、林协的领导人等禁止的职务。此外,不得与该地方自治团体或公共团体进行盈利为目的的交易,或成为与此相关的设备、财产的受让人和管理人。如果兼职这些禁止的职务时,当然要成为退职的理由。违反交易等禁止事项时,将成为惩戒对象。地方议会禁止兼任不得兼职的职务,禁止一定的交易,是因为在执行职务上怕有损与公正性和合理性。

一定的职位及交易等的禁止义务

地方议员有义务遵守本会议和委员会的会议秩序。 地方议员做违反地方自治法或会议规则的发言和行为,紊乱会议场的秩序时,可以得到议长(或委员长)的制裁,或取消其发言的命令。如果不从,可以被禁止在当日的会议上进行发言或强令退场。此外,议员在会议场不得侮辱他人,或进行对他人私生活的发言,或妨碍其他议员的发言,而且不经议长或委员长的许可,不得登上讲台或讲坛上。 如果议员违反这些维持秩序的义务,将成为惩戒对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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