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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会组成及组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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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会机构

  • 议长
    • 副议长
      • 事务科长
        • 专门议员
          • 议事组
          • 议政组

议员的义务

议员作为郡民的代表,应以公共利益为先,凭良心诚实执行职务,维持清廉的义务和品位,不得滥用职权,根据与地方自治团体、共公团体或企业的合同或其处分取得财产上的权益或职位,也不得协助他人取得。不得兼做法律规定的职务。

议员的任期

  • 议员定数 : 7名
  • 任期 : 4年
    前任议员任期结束的第二天开始,但补充选举选出的议员任期,自当选确定之日起开始,期限为前任议员的残余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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