议会机构
- 议长
- 副议长
- 事务科长
- 专门议员
- 议事组
- 议政组
- 事务科长
- 副议长
议员的义务
议员作为郡民的代表,应以公共利益为先,凭良心诚实执行职务,维持清廉的义务和品位,不得滥用职权,根据与地方自治团体、共公团体或企业的合同或其处分取得财产上的权益或职位,也不得协助他人取得。不得兼做法律规定的职务。
议员的任期
- 议员定数 : 7名
- 任期 : 4年
前任议员任期结束的第二天开始,但补充选举选出的议员任期,自当选确定之日起开始,期限为前任议员的残余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