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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愿/申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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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愿的审查处理

请愿权是法治国家保障的国民的诸多权利中最为悠久的传统权利,我国宪法第26条也有明示规定。请愿是郡民经郡议会议员的介绍,书面提交对郡政的希望及改善事项的制度。

请愿秩序

  • 提交请愿书

    郡长,在籍议员的1/5以上联署

  • 请愿的受理

    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

  • 本会议报告

    自议决之日起5天内移送给郡长

  • 本会议审议议决

    审议、议决

  • 处理结果

    通报给请愿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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