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愿的审查处理
请愿权是法治国家保障的国民的诸多权利中最为悠久的传统权利,我国宪法第26条也有明示规定。请愿是郡民经郡议会议员的介绍,书面提交对郡政的希望及改善事项的制度。
请愿秩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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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请愿书
郡长,在籍议员的1/5以上联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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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愿的受理
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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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议报告
自议决之日起5天内移送给郡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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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议审议议决
审议、议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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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结果
通报给请愿人